2021年10月19日,浙江省“綠劍”執法專項行動檢查組對智造新城某材料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,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,但未按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廢氣污染防治設施。執法人員對該公司負責人進行了環境普法教育和政策解讀,要求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,并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整。

催化燃燒安裝現場
法條解析:
該公司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百零八條第(一)項“違反本法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拒不改正的,責令停產整治:(一)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,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,未按照規定安裝、使用污染防治設施,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”之規定。
警示意義:

催化燃燒安裝現場
該涉氣企業不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,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、使用污染防治設施,進行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、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生產和服務活動的行為,會 對人體和環境產生日益嚴重的危害 。對于這類環境違法行為, 生態環境部門保持執法高壓態勢,對存在僥幸心理的環境違法企業進行有效打擊,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環境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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